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立動物園(下稱動物園)辦理動物用藥領用及庫存管理作業情形,間有未依先進先出方式核發藥品,或未審慎評估年度動物用藥需求辦理採購,復未落實藥品盤點制度等,致有投用過期藥物救治動物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園已修正藥品資訊管理系統,建立安全存量管控機制,有效提升動物醫療照顧品質。
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及第11條規定略以,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動物園為有效預防動物疾病之發生,提高罹患疾病動物之治癒率,近年來每年均編列動物用藥採購預算約200萬餘元。臺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間查核發現,動物園近3年(104至106年)辦理動物用藥領用及庫存管理作業情形,間有未按先進先出方式核發藥品,或未審慎評估年度動物用藥需求,適量辦理採購,及未落實藥品盤點制度,致部分採購多時之藥品,迨實際領用時,始發現已逾效期,復因採購作業不及,致有投用逾期藥品救治動物情事,影響動物醫療照護品質,經於106年12月1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動物園已於106年12月31日修正藥品資訊管理系統,增加藥品效期警示功能,並於107年1月17日修正動物一般用藥作業程序,建立安全存量管控機制,有效提升動物醫療照顧品質。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立動物園
施政主題細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