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參採民眾建言,促請權責機關注意報廢公務車輛與環保政策等規範之合理性,行政院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已採行因應措施,以符當前環保政策

審計部公民參與專區
審計部接獲民眾建言,建請權責機關注意報廢公務車輛與環保政策等規範之合理性,經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處,該總處已配合當前環保政策,刪除「107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中有關出售報廢公務車輛之規定;另行政院亦通函該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各縣市政府,有關配合環保政策報廢之公務車輛,應採報廢登記不得再領牌,以符當前環保政策。
民國(下同)106年11月間審計部全球資訊網-審計建言服務信箱接獲民眾電子郵件陳述略以,依「107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107年度若公務機關配合環保政策全面報廢二行程機車,需「儘量優先於舊物變賣平台,以繳銷牌照及採逐件拍賣方式辦理標售」(而非採「強制報廢不得再領牌」方式),此拍賣方式雖可增進公庫收入,卻使二行程機車有重新掛牌,繼續造成空氣污染之虞;又得標者嗣後可依據「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於新購電動二輪車時,將原得標之二行程機車辦理報廢後,另行申請政府補助等,皆與現行環保政策存有扞格,亦變相導致公庫損失,建請審計部要求權責機關注意此類規範之合理性等。審計部經分析發現,前揭規定涉有民眾所稱疑慮,考量「107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係屬行政院主計總處權責,經於106年12月19日函請該總處研處。
案經審計部追蹤後續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已配合當前環保政策,於106年12月28日刪除「107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中有關出售報廢公務車輛之規定;行政院並於107年1月15日通函該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各縣市政府,為避免因配合環保政策規定報廢之公務車輛,以牌照繳銷拍賣標售,再重新掛牌使用造成空氣污染,或向環保機關申請換購電動機車之補助金,變相導致公庫損失,有關配合環保政策報廢之公務車輛,應採報廢登記不得再領牌,以符當前環保政策。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