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未將公告廢止工廠登記資料通報環保機關,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通報環保機關查處,以確保土地永續利用

土污法指定公告事業將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提送環保機關審查流程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執行土地污染管制情形,間有未依法將公告廢止工廠登記資料通報環保機關,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將相關資料通報環保機關查處,以確保土地永續利用。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9條規定,指定公告之事業,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情形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高雄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於103至105年度經工廠校正公告廢止登記之工廠計377家,惟該局皆未將上開公告廢止工廠名單通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查證該等工廠是否為土污法指定之公告事業,及有無依法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予以審查,未能即時掌握轄區內公告之事業歇業時用地之土壤品質狀況,經於106年6月27日函請高雄市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經發局已於106年8月建立通報公告廢止登記工廠名單予環保局之作業機制,於每月10日前提供登記名冊予環保局,如經比對屬土污法指定公告事業時,即函知該事業依規定提報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供審查,以確保土地永續利用。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