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下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未妥善督導單項運動協會適時公告攸關選手權益之重大資訊及周妥廠商贊助合約,致西元2016年第31屆里約奧林匹克運動會(下稱2016里約奧運),賽事期間發生選手賽前退賽等爭議,影響國家形象及選手權益,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國民體育法」,明訂權利紛爭解決機制,以保護選手相關權益。
體育署為達成參加2016里約奧運獲得3金2銀1銅目標,於民國(下同)102至10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編列預算52億8,332萬餘元,以培育奧亞運競技運動人才,並於2016里約奧運獲1金2銅佳績,惟賽事期間發生選手賽前退賽、廠商贊助合約衍生對選手球衣、球鞋限制等爭議,影響國家形象及選手權益。教育農林審計處於105年10月查核發現,體育署未督導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妥為控管「2016里約奧運代表隊教練及選手遴選辦法」之修正期程,遲至參賽資格計算基準日2個月前始核定上開辦法,且未輔導該協會就攸關選手權益之重大資訊,以適當方式告知參賽選手,引發選手質疑指導教練遴選制度不公,於賽前棄賽;復未督導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參考國際案例,與選手建立共識,妥訂廠商贊助球衣、球鞋等相關規範,致部分選手未穿著或未使用贊助廠商提供之賽服或球拍遭致懲處,影響選手權益。經於106年1月26日函請體育署研謀改善。
嗣經教育農林審計處追蹤體育署改善情形,該署業研提「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經總統於106年9月20日公布,該法修正條文第36條明訂選手、教練,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選拔、提名或其他權利義務;選手與團體、第三人贊助契約所生權利義務之爭議或衝突,得提出申訴及申請交付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仲裁,期以公平、公正之行政作為預先消弭紛爭,保護相關人員之權益。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施政主題細項:
體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