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完備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法源,惟財政部尚未研訂執行規範,經審計部促請改善,已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強化跨國稅務合作

財政部106年11月16日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審計部查核發現,財政部對於國際稅務資訊交換作業,仍未研訂相關執行法規及相關配套措施,經函請該部檢討妥處。已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執行資訊交換及強化稅務合作。
鑑於近年各國紛紛倡議跨境合作打擊不法逃漏稅,反避稅已為國際潮流,我國為建立反避稅制度,已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7日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明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及實際管理處所之適用制度,有利防杜納稅義務人隱匿所得或財產規避稅負,並避免我國稅基遭受侵蝕。審計部查核發現,財政部尚未訂定國際稅務資訊交換作業子法規及相關配套措施,不利我國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影響反避稅制度之實施時程,經於106年6月8日函請該部研謀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已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6項規定,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研議,並參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之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於106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範金融機構應於規定時限完成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之盡職審查作業,並於審查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俾財政部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依條約或協定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提升跨國互助合作效益。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