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東公有零售市場營運多年,嘉義市政府尚未輔導督促市場攤位使用人組成自治組織,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組成自治會並訂定組織章程,促進市場自治自理

嘉義市東公有零售市場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下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東公有零售市場自日據時代營運迄今,嘉義市政府尚未輔導督促該市場攤位使用人組成自治組織,經函請研謀改善。已組成東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並訂定組織章程供會員遵循,凝聚攤商力量,共同管理維護該市場維持營運秩序,提升市場自治自理效能。
按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業於民國(下同)96年公布實施,依據該條例第10條及19條規定略以: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使用人應組成自治組織,受主管機關及公有市場管理人員之監督;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舖)位,經核准後應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嘉義市東公有零售市場面積設施約1,033坪,自日據時代營運迄今,設置208個攤位供出租使用,嘉義市政府並負責市場公共安全維護、秩序維持、環境衛生管理等監督事宜及攤(舖)位使用費之催繳、使用人違規之舉發及處理等。嘉義市審計室於105年3月查核發現,該府尚未輔導督促嘉義市東公有零售市場攤位使用人組成自治組織,致辦理各項活動及政策推動,須與個別市場攤(舖)位使用人溝通,難以凝聚共識,不利業務之推動,經於105年5月間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後續改善情形,該府已督導該市場攤位使用人於106年4月間組成東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負責協助營運秩序、宣傳及推廣政策、執行環境清潔工作、強化商家業務競爭力等;另該自治會已於106年4月11日訂定嘉義市東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組織章程及管理公約供會員遵循,並於同年5月8日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依章程規定收取會費,供作場地清潔、促銷活動及增設公布欄、電子看板等費用。經統計,截至106年12月底止共出租192個攤位,使用人全數加入自治會成為會員,凝聚攤(舖)位使用人共同維護該市場,促進市場自治自理效能。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