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部分公所辦理道路改善工程,未建立瀝青刨除料之再生資源回收機制,或有價廢料收入未納編預算執行,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覈實估算殘值並編列歲入預算,落實資源再利用

花蓮縣萬榮鄉道路刨除情形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萬榮鄉、鳳林鎮、玉里鎮、吉安鄉、壽豐鄉等5個公所辦理道路改善工程,對於瀝青混凝土刨除料逕以廢棄物處理,或將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價值折抵工程款,且承包廠商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繳營業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各公所已覈實估算刨除料變賣價值並依規定編列歲入預算,落實資源再利用。
內政部民國(下同)98年5月27日修正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事業產生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再生利用用途,包括瀝青混凝土原料或工程填方材料;預算法第59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略以,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花蓮縣審計室於104年11月至105年11月間查核發現,花蓮縣萬榮鄉公所於100年至104年間辦理道路改善工程採購案,決標金額8,252萬餘元,未就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建立回收機制並覈實估算殘值;花蓮縣鳳林鎮、玉里鎮、吉安鄉及壽豐鄉等4個公所於103年至105年間辦理道路改善工程,以負值編列刨除廢料價值,併入發包工程折抵工程款計380萬餘元,而承包廠商以折抵後金額開立發票,分別違反預算法及營業稅法等規定,經分別於104年12月至106年1月間函請各該公所檢討改善並通報稅捐稽徵機關酌參。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縣萬榮鄉公所於105年5月辦理105年度編號鄉道及市區道路重要路段養護工程等採購案,已參考市場行情覈實估算刨除料賸餘價值,回收變賣刨除料269噸,計10萬餘元,促進資源回收永續利用並增裕庫收;花蓮縣鳳林鎮、玉里鎮、吉安鄉及壽豐鄉等4個公所已依預算法規定於106年度編列刨除廢料(廢舊物資)售價收入,及由稅捐稽徵機關補徵承包廠商所漏營業稅並處以罰鍰,計67萬餘元。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鳳林鎮、玉里鎮、吉安鄉、壽豐鄉及萬榮鄉等5個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