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逾3年未予調整,恐未能反映營業人之實際銷售額,經函請財政部賦稅署督促各國稅局研謀改善,已檢討調整營業人銷售額及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20萬元之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一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審計部查核發現,北區及南區國稅局所轄部分小規模營業人之每月查定銷售額逾3年未調整,甚至有自設立起逾10年未曾調整者,且多屬每月查定銷售額接近營業稅起徵點,經函請財政部賦稅署督促各國稅局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各國稅局業已重新檢視轄內小規模營業人民國105年10月至106年9月之每月查定銷售額,計調增13,939家營業人之銷售額,每年營業稅稅收增加542萬餘元,調減2,313家營業人之銷售額,每年營業稅稅收減少109萬餘元;另已輔導3,201家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