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截至民國(下同)105年12月31日止,地方政府依據各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共計設置物資儲存處所1,056處、避難收容處所5,937處,惟其中31處物資儲存處所及1,151處避難收容處所未落實消防及安全檢測,或檢測結果未符規定,經函請行政院督促研謀改善。案經衛生福利部持續督促結果,部分處所已除列、或已完成檢測,或由地方政府逐年編列經費改善,或評估予以改列為備用收容處所等。
依據內政部「風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震災(含土壤液化)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爆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經濟部「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農業委員會「土石流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有關「避難收容之整備」及「食物、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供應之整備」等規定略以,地方政府應定期檢查避難處所之設施及儲備物資,並訂定有關避難場所使用管理須知;地方政府平時應掌握地區人口狀況、交通路線、相關民生物資供應業者等資料,推估大規模震災時,所需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與生活必需品之種類、數量,並訂定調度與供應計畫;計畫中應考慮儲備地點適當性、儲備方式完善性、儲備建築物安全性等因素。經統計,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各鄉(鎮、市、區)公所設立物資儲存處所計1,056處、避難收容處所計5,937處,惟其中有31處(2.94%)物資儲存處所未辦理安全性檢查、1,151處(19.39%)避難收容處未落實消防及結構安全檢測,或檢測結果未符規定,安全性尚有疑慮(詳附表),經審計部於106年6月間函請行政院督促權責主管機關及各地方政府研謀改善。
案經行政院函請衛生福利部督導各地方政府檢討改善,嗣經審計部追蹤辦理情形,截至106年12月底,其中133處經評估不適於避難收容使用,爰予以除列;537處消防及結構安全檢測已合格或改善完成;其餘未合格者除由地方政府逐年編列經費改善外,部分耐震評估需改善之建物,則避免用於震災收容之用、或列為備用收容處所,以維災民收容之安全。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