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法務部所屬部分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作業,未依規定妥為求償,影響政府債權保全,經函請行政院督促研謀改善,法務部已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積極求償,及參閱法院相關判決,以降低犯罪被害補償金之計算基準差異,並研議定期勾稽機制等措施。
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又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定求償權及保全程序作業要點」第1點規定:補償金(含暫時補償金)如數支付後,地檢署即應依規定分案,由專人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求償。據法務部統計,截至民國(下同)104年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累計支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計23億8,457萬餘元,經追償結果,獲償17億3,828萬餘元,其中實際收得現金2億9,654萬餘元,比率約12.44%,餘多為取得債權憑證。
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犯罪被害補償案件,經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支付之補償金額超出法院判決金額,且累計現金獲償比率連續3年均未及2成,未能有效改善,增加公帑支出;另部分地方法院檢察署未依規定期限分案追查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且對於加害人在監執行勞作(保管)金之扣繳機制,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有步調不一致情形,影響追償效能;又已建置之資訊系統因功能未臻完備,造成部分求償作業未循適切方式辦理,徒增追償成本及作業時間等情事,經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於105年12月2日函請行政院督促研謀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行政院已督促法務部函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除確依前開作業要點辦理求償作業外,對審議補償案件可能產生差異之平均餘命及平均每月消費支出等計算基準,審閱轄區法院最近判決所採認之基準,以降低計算基準差異;另該部已函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各矯正機關建立定期聯繫機制,及協調矯正署藉由系統定期勾稽之可行性,以減少地方法院檢察署與矯正機關公文往返;適時調查補審求償作業功能有無增修需要,提供補審求償作業教育訓練手冊供承辦人參閱,以協助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人落實系統操作等,期改善求償成效。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法務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施政主題細項:
法律事務、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