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坪特定區位於高雄市東南隅,即大坪頂台地西方,東、南面鄰接大坪頂特定區,西邊為臨海工業區,原隸屬高雄縣小港鄉,於民國68年高雄市改制為院轄市時併入高雄市,同年行政院宣布推動12項建設計畫中,於「開發新市鎮,廣建國宅」之項目下,責成高雄市配合與帶動新市鎮之建設。高雄市政府於民國76年2月提出「高雄市高坪特定區整體開發計畫」規劃報告,經行政院於民國77年11月19日台77內字第31405號函同意,預計開發期程自民國77年至82年止,並編列特別預算70.93億元,後再辦理追加預算為136.01億元,預定將該特定區以1至4號主要道路為界分為2期開發,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自償性新市鎮開發業務,總預定開發面積計247.76公頃,預計提供鄰近工業區之住宅需求,以引進4.5萬人居住,並規劃大型遊樂區(公園)及工商展示用地,期達成帶動整個大坪頂新市鎮及小港區之開發繁榮為目標。截至民國97年底止,計投入開發費用36.72億元,辦理債務還本6.38億元及債務付息27.41億元,開發土地面積計246.01公頃。
依審計法第2條、第65條及第67條規定,審計機關職司政府財務效能之考核,辦理各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進度及其績效之審計,並應注意各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及其效能之程度,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為瞭解高雄市政府辦理高坪特定區整體開發計畫之辦理情形及其執行成效,爰規劃辦理「高雄市高坪特定區開發效益」專案審計,期能發掘問題,促請改善,提升政府施政效能,以善盡審計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