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01-01 我國自來水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依審計法第2條規定,審計機關職司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及考核財務效能等。政府審計之潮流,已由傳統之合法性審計,推展至效能性審計。審計機關秉持獨立、廉正、專業及創新的核心價值,積極發掘攸關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案件,實現社會公義,具體實踐「審計機關應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之影響」的理念,並提供適切且具前瞻性之建議意見,以善盡審計職責,發揮監察功能。
自來水建設執行情形,與人民生活福祉及國家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其執行成效,亦為衡量國家開發程度之重要指標。鑑於自來水輸配水管長度,已由民國70年的18,056公里,成長至民國100年底的61,888公里;供水普及率由民國70年的63.92%,成長至民國100年底的92.55%。自來水設施建設目標,也漸由工程擴建階段,逐步進入加強維護管理、穩定供水、提高飲用水質階段,但目前逐漸面臨新水源開發不易、管線老舊、財務負荷沉重、穩定供水能力有待提升等不利建設推動問題。為考核各辦理單位執行效能,爰辦理專案審計。
   本計畫經審計部暨所屬地方審計處室聯合調查結果,於「水資源開發建設情形」、「自來水處理及供給情形」、「輸配情形」及「經營管理」等查核面向,發現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等情事,審計部業依審計法第69條前段規定,通知上級機關長官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另彙整各類缺失與問題向經濟部研提5項建議改善意見,並獲其回復處理情形,或擬具改善措施。
  茲謹就本專案審計之總述、專案背景、調查發現與分析、調查結論與建議及機關回復情形等資料輯印成冊,藉以促進社會大眾瞭解我國自來水建設計畫執行效能與審計機關持續監督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