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新草衙地區位於高雄市前鎮區中山四路以西、臨海工業區以東,前鎮運河以南、漁港路以北,總面積約132公頃,土地所有權以市有、國有為主。早期因臨海工業區開發,吸引大量外縣市勞工湧入,因其收入普遍不高,難以購置合法建物,因此就地占用市有非公用土地興建1至2層低矮木造及磚造簡陋建物,逐漸匯聚成違章建築集中區,且環境髒亂、出入巷弄狹小混亂,潛藏公共安全問題。惟高雄市政府及土地主管機關財政局迄未能研謀具體有效改善措施,任該地區土地違法建造及無償被占用持續40餘年,造成都市發展長期停滯及巨額公帑損失,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規劃辦理專案調查結果,核有效能過低情事,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函請高雄市市長查明處理,並報告監察院。惟高雄市政府處理結果,核有未為負責答復之情事,高雄市審計處爰於103年5月27日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陳報審計部,於8月26日陳轉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結果,於104年4月9日公告糾正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審計處賡續追蹤高雄市政府改善結果,已獲具體回應,嗣於104年6月11日制定公布高雄市新草衙地區土地處理自治條例,於106年1月1日起全面開徵使用補償金,並報准辦理專案讓售土地作業。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