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補助澎湖縣政府辦理虎井國小太陽光電設置案,間有審查作業未盡嚴謹,設備完工後閒置未能發揮經濟實益,經函請檢討後,已將設備移設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完成活化及併聯運轉作業,發揮補助與資產使用效益。
能源局為建設澎湖低碳島綠能應用示範環境,執行公共建設太陽光電示範設置作業,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間核定全額補助澎湖縣政府辦理虎井活動中心等6處屋頂併聯型太陽光電設備設置工程,經澎湖縣政府於100年10月4日發包交商施作,其中1處設置於澎湖縣馬公市虎井國小(決算金額827萬餘元)。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本案能源局於101年3月核發虎井國小申請太陽光電設備備案文件,為全額躉售案件(非自用),其設置目的係為併入發電系統進行供電,未正視台灣電力公司澎湖區營業處之併聯審查意見(將俟該公司海纜鋪設配電工程完成,虎井嶼納入馬公本島系統供電後,方能使新設虎井國小太陽光電正式運轉發電),惟因海纜工程迄未完成埋設,致能源局補助虎井國小太陽光電設備於101年7月完成後即閒置。審計部於104年2月至105年2月間4度函請經濟部檢討妥處,仍未獲妥適處理,經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105年8月23日報告監察院。案經監察院調查竣事,並於106年1月6日函請能源局、台灣電力公司及澎湖縣政府檢討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澎湖縣政府協商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已將虎井國小太陽光電設備移置該大學新建大樓,並於106年7月14日向台灣電力公司澎湖區營業處申請併聯自用,同年9月11日完成併聯作業;又為免類此情事再度發生,業由能源局就補助與審查作業,研議未來推動太陽光電設施補助政策,將審慎評核設置需求,加強各機關執行能量資訊溝通,並於設施配置後,確依補助須知落實管控及追蹤設施發電情形等改善措施,積極達成政府補助政策目標及發揮設備預期效益。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台灣電力公司及經濟部能源局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