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辦理土地重劃業務,未積極列管及清理尚未繳納應收差額地價之土地,經促請檢討妥處,已完成清查,補列管、更正土地登記及辦理催收,並增訂應收差額地價之列管及催繳作業程序,強化內部控制及提升作業效率,保障政府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其有應繳納差額地價者,並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總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字樣。」桃園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查核發現,桃園市轄內土地之所有權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計111筆,惟地政局列管尚未繳納差額地價土地僅12筆,間有漏未列管及塗銷註記等情事,內部作業有欠周延,經於105年5月18日函請地政局積極妥處。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地政局已積極清理,補列管24筆、辦理已納差額地價塗銷註記71筆、塗銷誤註記2筆、已取得債權憑證辦理催收2筆,並於105年12月30日增訂應收差額地價之列管及催繳作業程序,於各年度結束後辦理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強化內部控制及完善作業程序,保障政府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內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