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核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部分已變更非農業使用,惟未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經促請檢討妥處。已對不符課徵田賦用地,依法補徵地價稅1,197萬餘元,並強化課徵田賦土地清查作業,維護租稅公平。
土地稅法第14條及第22條規定略以,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苗栗縣審計室民國(下同)105年11月間運用地理資訊系統軟體(QGIS),依稅務局提供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地籍圖,與國土利用調查成果等圖資套疊結果查核發現,部分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於國土利用調查成果已變更為製造業、倉儲、加油站、遊樂場所等使用者,共計1,443筆土地,經於106年2月8日函請查明妥處。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自106年3月至9月底止,稅務局已完成清查,補徵地價稅620筆,金額計1,197萬餘元,並檢討運用航照圖資套疊地籍圖方式輔助查核土地使用情形,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