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經管防護裝備未訂定相關管理規範,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規範及設置領用單,健全管控機制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已逾標示效期之防疫裝備貯存列管情形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經管防疫物資防護裝備之調度及撥用,未訂定管理規範,內部控制機制未臻周妥,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防護裝備管理規定及設置領用表單,列管已逾標示效期物資使用情形,健全管控機制。
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民國(下同)103年防疫物資-防護裝備查核計畫略以,該署各區管制中心查核轄區市縣政府衛生局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之查核項目,包括訂定防護裝備管理方案。另該署訂定之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略以,各級主管機關對已逾標示效期之防疫物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物資之性質,以留存供作教育訓練或研究用途,或贈與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供作非防疫用途等方式處理。衛生局103至105年度編列採購防護裝備耗材預算計195萬元,臺中市審計處於104年4月查核發現,衛生局對於防護裝備之調度及撥用,未訂定管理規範,經於104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於105年6月新訂防護裝備管理規定,明確規範防護裝備之調度及撥用,並於106年3月設置防護裝備領用表單,列管已逾標示效期物資之使用情形。經統計截至106年10月底止已逾標示效期防護裝備留存供教育訓練,或贈與機關供作非防疫用途者計12,110個,健全防護裝備管控機制。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傳染病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