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委員會對農業設施設置綠能設施之管理規範不足,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監察院已糾正

溫網室屋頂附屬綠能設施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簡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簡稱審查辦法)增列綠能設施專章,其中於各類農業設施屋頂設置綠能設施者依規定免再提出申請,其相關管理規範明顯不足,致部分光電業者未結合農業經營,經函請農委會檢討改善,並提供相關查核資料供監察院調查之參考。嗣監察院調查後,糾正農委會。
政府為推動西元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由農委會推動太陽光電與農業跨域整合計畫,於102年10月9日檢討修正審查辦法,增列綠能設施專章。教育農林審計處於105年11月查核發現,該審查辦法第28條規定,於各類農業設施屋頂設置綠能設施者,依規定免再提出申請;較於農業用地上設置綠能設施者,應擬具與農業經營結合之經營計畫,送經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准,其管理規範明顯不足。且據農委會統計,截至105年底止,經市縣政府廢止農業容許使用之81件農業設施中,先以「菇類栽培場」或「溫室」名義申請使用後,再變更為工廠及倉庫使用並設置綠能設施者計有7件,形成違規使用農地仍獲政府補助躉購電能之不合理情事。教育農林審計處於106年2月24日函請農委會檢討改善。嗣於106年4月21日提供相關查核資料,供監察院調查相關案情之參考。經該院調查後,於106年9月6日糾正農委會。(詳監察院公報第3053期)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農業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