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中心精華區域之公有非公用土地,遭長期占用,且欠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排除占用並收回土地,維護公產權益

高雄市苓雅區五權段地號土地遭占用情形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中心精華區域之公有非公用土地,遭長期占用,且欠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雖移送強制執行仍無實益,任由公產遭違法占用10餘年,未能妥謀處理計畫有效遏阻不法,每年需以公帑支付地價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排除占用並收回土地,維護公產權益。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經管苓雅區五權段地號6筆及福河段地號9筆,共15筆公有非公用土地,分別坐落五福一路與凱旋路口及四維一路與福安路口,均屬市中心精華地段,附近商業繁榮,交通方便,自民國(下同)81年起遭占用,占用土地總面積2,018平方公尺,帳列總值4,941萬餘元。其中五權段地號地上興建5棟建物,福河段地號地上興建6棟建物,係以圍牆圍繞且共同使用。渠等占用人自86年9月起陸續向該局申請承租,惟取得該局核發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後,自87年7月起未再繳納租金,於89年底租約屆滿後繼續占用,自87年7月至103年12月止,共欠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總計3,554萬餘元。高雄市審計處於93年9月查核發現,占用人間有於地上建物懸掛招商及出租廣告招牌等營利行為,或興建違章建築等,惟該局均以已按期開徵使用補償金之權宜措施列管,未妥謀處理計畫有效遏阻不法,任由公產遭無償違法占用10餘年,雖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因占用人脫產而執行無實益,每年仍需以公帑支付地價稅,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經於93至104年度間多次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後續改善情形,該局已分別於102及103年依法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並經法院裁定駁回占用人上訴而確定。嗣於105年12月27日委託廠商辦理地上物拆除工程,已於106年8月4日完成拆屋還地作業,另對於欠繳之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已列帳管理並定期辦理催收,維護公產權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