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對於經法院判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向不法廠商追繳押標金,及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該府並通函所屬建立定期清查機制,以落實行政處罰,端正採購秩序。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略以,廠商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應不予發還或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圍標之罪者,認定其有影響採購公正,應追繳押標金;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發現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及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圍標等違法行為,經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桃園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及104年4月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採購案件,其投標或承攬廠商於99至103年間經法院為有罪判決,涉有上開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情事,卻未繳回押標金者計48家次;涉有上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事,卻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計53家次,分別於103年2月19日及104年4月30日函請相關機關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各相關機關已分別於103及104年追繳(含移送強制執行)押標金合計2,594萬餘元,及將全數不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桃園市政府並於104至106年間,3次通函所屬機關,妥善運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建立定期清查機制,依法裁處不法廠商,以落實採購行政處罰,端正政府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