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道路改善工程之有價廢料逕行折抵工程款,未依規定繳庫,經審計機關促請桃園市政府檢討改善,已函知各單位遵循,並經國稅局依法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維護租稅公平

桃園市道路改善工程施工情形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道路改善工程之有價廢料逕行折抵工程款,未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繳庫,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函知各單位遵循,並通報國稅局後依法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1千餘萬元。
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7點規定,各機關歲入預算應依法切實收納,所有預算內之超收及預算外之收入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桃園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查核發現,桃園市各區公所於102至104年度辦理道路改善工程,將可回收之再生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列為工程費用減項者計有280案,折減1億5,264萬餘元,未將有價廢料收入另行繳庫,逕於發包工程費內折抵工程款,致廠商未依規定開立工程總額發票,造成漏報營業稅情形,經於105年5月9日函請桃園市政府督促檢討改進。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桃園市政府業於105年7月5日函各機關辦理工程時,應於工程預算書總表估算有價廢料數量與價格,不得折抵工程款,以避免造成漏報營業稅情形。另於106年1月9日通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處,該局於106年9月30日函稱,經通報所轄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核定短漏報銷售額1億137萬餘元,補徵營業稅額506萬餘元及裁處罰鍰507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