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部分機關未定期檢討用電契約容量值與功率因數,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採用適當之電費計價方式及改善用電設備,有效節省電費支出逾千萬元

臺北市政府推動節能減碳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調查發現,臺北市政府部分機關未適時檢討用電情形,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修正合理契約容量值,及提升用電功率因數,致須繳納較高額電費,經促請研謀改善,已採用適當之電費計價方式,並進行用電設備改善,每年可節省1,211萬餘元電費。
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衝擊,政府將節能減碳列為國家施政重點之一,為促進公部門率先推動節能工作,行政院訂有「政府機關及學校全面節能減碳措施」,其中有關省電作法,規範與台電公司訂有契約容量之執行單位,應定期檢討合理契約容量值與功率因數,以減少電費支出。臺北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間查核該府暨所屬機關用電事務辦理情形發現,部分機關未審酌用電需求,定期檢討用電契約容量值之合理性,致須繳納高額電費;或用電需求量大,惟未能採用契約容量用電,徒增電費支出;或未適時檢討用電之功率因數,提升用電設備穩定性,而遭加計電費,經於106年3月27日函請臺北市政府督促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6年9月底止,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等23個機關經委請專業廠商檢討評估後,依實際用電情形向台電公司申請改以契約容量用電計價,或修正用電契約容量值,並就功率因數不佳者進行用電設備改善,經各機關統計結果,每年可節省電費支出約1,211萬餘元。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