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核發現,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墾管處)辦理10萬元以下之園區設施維修小額採購作業,核有集中於同一廠商,且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等情事,經函請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檢討妥處。該署已督促墾管處進行現有採購作業之檢討,業將例行性維護管理等類同工項,彙整需求納入開口契約。
墾管處轄管墾丁國家公園園區範圍遼闊,因服務需求及施工項目多樣,為維護設施服務品質,對毀損之設施多採零星、小額工程緊急修繕方式施作。本部審核營建署民國(下同)105年度1至7月份會計資訊檔案,運用電腦審計軟體EXCEL,彙整歸納小額採購付款案件計6,747筆,發現墾管處支付同一廠商辦理園區設施維修費用計25筆,每筆金額均在10萬元以下,涉有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爰進一步篩選墾管處104年度付款資料,發現其支付該廠商辦理園區設施維修費用計80筆,每筆金額亦均在10萬元以下,總計526萬餘元,達公告金額以上規模,核有規避政府採購法適用情事,經函請該署督促查明原委,並研謀具體改善措施。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營建署查復已督促墾管處進行現有採購作業之檢討,截至106年10月底止,業將106年度園區道路養護、路燈維修及區內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作業等工項納入開口契約辦理,金額計924萬3千元。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