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內政部移民署(簡稱移民署)擬訂「防制人口販運執行計畫」規劃新設南部收容所期間,未依規定辦理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評估,妥適評估業務需求及在地住民意見等,且委託該部營建署(簡稱營建署)代辦計畫項下「南部收容所及被害人庇護安置處所興建工程」,未能察覺監造單位高估廠商實際施工進度,與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情形,經陳報監察院核辦,業由監察院糾正移民署及營建署。
移民署為執行非法移民收容管理工作,並解決南部地區尚無收容所之現況,報經行政院於民國(下同)96年7月4日核定「防制人口販運執行計畫」,選定整修位於前高雄縣燕巢鄉(現改制為高雄市燕巢區)之國防部所屬「橫山營區」舊址規劃興設南部收容所,預定於97年完成,總工程經費4,934萬餘元。惟計畫辦理期間,因興建方式由整修改為新建及在地住民反對,改變設置地點等因素而修正計畫,總工程經費調整為2億5,110萬餘元,計畫期程展延至104年12月。又移民署委託營建署代辦計畫項下「南部收容所及被害人庇護安置處所興建工程」之工程招標、履約管理等事項,因廠商發生財務問題無預警停工,於103年10月13日終止契約,後續未完工程歷經5次招標皆無廠商投標,迄105年4月26日始決標。審計部查核發現,移民署擬訂計畫期間,未依規定辦理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評估,妥適評估業務需求及在地住民意見;營建署代辦興建工程,未能察覺監造單位高估廠商實際施工進度,與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情形,致已屆履約期限仍未完工。嗣於105年1月11日通知內政部查明妥處,惟部分事項仍未妥適改善,且有答復不當情事,爰於105年9月2日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6年7月7日公告糾正移民署及營建署。(詳監察院公報第3045期)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移民署及營建署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入出境管理、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