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下稱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未能妥為檢視分析用電情形,適度設定契約容量,致用電度數與契約容量設定差異頗巨,增加電費支出,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檢視用電結果,調整契約容量設定,節省電費支出。
契約容量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與用戶約定之最高用電量,以做為供電與基本電費計費依據。新竹市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查核發現該府及所屬機關年度間各月份用電差異達數倍之情事,以新竹市政府為例,105年度截至7月底止,累計支出電費436萬餘元,各月份最高為114萬餘元,最低為41萬餘元,差異達2.79倍。經全面統計結果,部分電表多個月份用電度數未及契約容量之8成者,計有新竹市政府等18個機關學校,其中電表用電度數未達契約容量之2成者,計有新竹市政府、北區戶政事務所、動物園等3個機關,差異頗巨;另有用電度數超過契約容量者,計有北區區公所、青草湖國小等2個機關學校,經於105年9月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市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新竹市政府於105年10月通函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業務屬性檢視用電情形,已有15個機關學校於106年1月調整契約容量。經該府統計106年1至8月電費支出,較去年度同期節省計183萬餘元。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