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部分公有零售市場未設置哺(集)乳室,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依規定設置,營造親善哺乳環境

新北市優良哺集乳室認證標章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部分公有零售市場未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經促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研謀改善。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已輔導及督促公有零售市場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營造親善哺乳環境。
依據99年11月24日公布之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應設置哺(集)乳室,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新北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3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03年2月底止,新北市政府轄管公有零售市場45座,總樓地板面積5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計有40座,其中有正當理由而經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核准得不予設置者29座,其餘11座尚未依規定設置,經於103年4月30日函請衛生局研謀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於103年5月函請公有零售市場主管機關經發局查明妥處,並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據該局統計,截至105年底,林口區麗林、土城區頂埔、淡水區中正、瑞芳區第一、三峽區三峽、泰山區泰山、林口區東勢、深坑區深坑、八里區中庄、新店區安康及中央等11座公有零售市場,均已依規定設置哺(集)乳室,提供哺乳場所及設備,營造親善哺乳環境。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