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下稱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救護車緊急救護用耗材,庫存量不足,且未適時辦理採購作業,未能即時撥發分隊補充其安全存量,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耗材管制最低庫存量執行要點及改善採購作業,提升管理效能,即時提供救護工作需求。
依消防局緊急救護用耗材管制最低庫存量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該局所屬分隊各項耗材由該局集中採購配發,分隊安全存量為30天平均使用量,耗材庫存量及使用消耗量應於耗材管理系統登錄控管,低於安全存量時向該局請撥。該局民國(下同)106年度編列採購緊急救護用耗材預算192萬餘元,南投縣審計室於106年3月查核發現,分隊救護用耗材訂有最低安全存量,惟該局未建置配發各分隊所需安全存量機制,有19項救護用耗材因庫存量不足或已無庫存,且未及時辦理採購作業,致未能因應需求撥發供分隊執行救護工作之用,經於106年5月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南投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有關部分分隊救護用耗材庫存量不足部分,已於106年6月2日撥充完畢,並加強耗材管理;另消防局於106年6月23日修正緊急救護用耗材管制最低庫存量執行要點,明定以分隊年度平均每月領取之耗材量,作為該局應保持之最低安全庫存數量,依實際使用情形即時採購補充,以提供分隊執行救護工作需求。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