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新北市工務局)委託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部分電梯使用逾15年惟檢查頻率偏低、或供大眾使用之公有建物電梯未優先進行抽檢,經函請檢討改進。已進行改善,提升相關設備維護保養及檢查品質,落實維護民眾使用安全。
新北市工務局為維護民眾使用建築物昇降設備之安全,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採用設備管理人自行維護保養、專業機構檢查、主管機關抽驗等三級管理制度辦理安全檢查作業,並於民國(下同)105年度動支272萬餘元,委託廠商辦理抽驗作業。新北市審計處105年9月查核發現,105年1至7月間,完成新北市轄內使用超過15年建築物昇降設備第二級檢查者計1萬4千餘件,惟其中1至3年間始檢查1次者計1千7百餘件,其檢查頻率反較其他使用年限未超過15年之電梯(平均約1年檢查1次)為低;另屬於公有建築物、停車場及營業場所電梯係供民眾經常使用,惟未列為第三級優先抽驗對象,經於105年12月19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新北市工務局經檢討轄內昇降設備組件之性能與安全性,已於106年1月發函通知檢查機構對於使用超過15年之電梯,自106年度起,除個人住宅用及供5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者於1年內檢查1次,其餘應於半年內檢查1次。據該局統計,106年1月至6月底止,前述1千7百餘件使用超過15年之電梯已全數完成檢查,另該期間已完成安全檢查之案件中,屬公有建築物、停車場及營業場所電梯計3百餘件,已全數優先抽驗,提升設備維護保養及檢查品質,落實維護民眾使用電梯之安全。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