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長期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代徵使用牌照稅,並支付代徵費用,鑑於稅務局稽徵績效頗佳及縣府財政困難,經函請研議收回自徵,稅務局已與新竹區監理所達成協議,自民國(下同)105年度起自行辦理徵收,預估每年可節省約1千5百萬元之稽徵費用。
財政部賦稅署於98年間函示有關各稅捐稽徵機關使用牌照稅委託各公路監理機關代徵契約,自99年度起,得選擇「維持現狀」及「部分收回自辦」兩者擇一方式辦理。苗栗縣審計室於104年3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自39年起,將使用牌照稅委託苗栗監理站代徵,代徵費用為實徵數之1.176%,101至103年度使用牌照稅徵收金額分別為15億185萬餘元、15億4,138萬餘元及15億8,331萬餘元,支付代徵費用由101年度之1,766萬餘元上升至103年度之1,861萬餘元,加重苗栗縣政府財政負擔,經於104年4月間函請檢討妥處。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已於104年7月30日訂定使用牌照稅收回自徵計畫書,104年9月1日提經苗栗縣政府縣務會議審議通過,並與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溝通協調場地租用、人員進駐、共同費用分攤等事宜,104年12月31日雙方達成共識簽訂合署辦公借用場所契約書,自105年度起由稅務局自行徵收使用牌照稅。按稅務局估算收回自徵費用較委託代徵,每年可節省稽徵費用約1千5百萬元。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