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對於未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逾改善期限未補件者未確實裁罰,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完成清查並裁處及列管改善或公告,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高雄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料查詢系統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未落實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證申報及檢查業務,對於營業場所未申報公共安全檢查或逾改善期限未補件者均未依規定裁罰,經促請研謀改善。已完成清查並裁處,加強列管追蹤及張貼不合格告示,供民眾辨識,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
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第91條規定略以,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工務局民國(下同)103年度編列預算265萬餘元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將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場所造冊列管,並將執行成果輸入該局建置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查詢系統。高雄市審計處104年4月查核發現,截至同年3月底止,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而未申報或超逾改善期限未補件之營業場所計162家,均未依法裁處並限期改善,經於104年6月12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工務局已於104年7月1日對上開未申報或逾改善期限未補件之營業場所開立裁處書並限期改善,據該局統計,截至106年8月底止,已完成改善並繳納罰鍰者計114案,金額684萬餘元,其餘48案業移送強制執行中,爾後對於未依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或逾改善期限未補件案件將加強列管追蹤,並張貼不合格告示,供民眾辨識,以維護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保障民眾生命財產。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消費者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