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未善用財稅機關營利事業組織之稅籍資料,致部分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營業商家雖已完成營業稅籍登記,惟未辦理商業登記,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補收登記費、審查費及資料使用費等,並加強檢核機制,維護商業秩序。
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高雄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查核時,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稱國稅局)列管之營業稅登記清冊,與經發局列管之高雄市公司(商業)清冊,相互勾稽結果,發現有7,058筆,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商家,未依規定辦妥商業登記,經於105年3月16日函請查明妥處。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自106年1月至6月底止,經發局已補收上開登記費、審查費及資料使用費等計564萬餘元,並按年函請國稅局提供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營業商家名單供查核運用,建立溝通及勾稽機制,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營業商家,同步辦妥商業登記,落實商業登記作業及維護商業登記秩序。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產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