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未落實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宣導資料
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間有未覈實課徵情形,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補徵稅款363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分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之,符合同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者,房屋稅減半徵收。另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之住宅用地。苗栗縣審計室民國(下同)105年12月查核發現,苗栗縣部分房屋存有營業人或執行業務者設籍,其房屋稅仍以住家用稅率課徵;或未符合房屋稅減半徵收條件者,其房屋稅仍以減半徵收方式課稅;或已出租者,其房屋稅及地價稅仍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或已出租之土地未課徵地價稅等情事,經於106年1月1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自106年1月至2月底止,業依法補徵房屋稅及地價稅61件,共計補徵稅額363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