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大眾運輸工具設置之無障礙設施未臻周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增設站名播報等相關設施,便利身心障礙者搭乘,提供優質之交通運輸服務

澎湖縣無障礙公車博愛座及顯示設施
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下稱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澎湖縣大眾運輸工具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不利身心障礙者搭乘,經促請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檢討改善,已於無障礙公車增設博愛座座位及站名播報與顯示設施,並於交通船增設服務鈴,便利身心障礙者搭乘,提供優質之交通運輸服務。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下稱車船處)職司交通事業之推行,負責澎湖縣內陸路水路、交通運輸,經營海、陸客貨、大眾運輸。澎湖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間查核發現,車船處於98年間購置2輛無障礙公車,惟未依大眾運輸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於無障礙公車設置輔助乘客上下客車之入站播報設施及引導設備,且該2車輛設置之博愛座數量2位,僅占總座位數(24位)比率8.33%,未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之標準15%;另該處營運交通船南海之星僅於艙內及無障礙廁所內各設置1處服務鈴,艙內服務鈴設置位置距輪椅停靠區過遠,不利輪椅區身心障礙乘客使用,經於105年3月30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澎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6年6月底止,車船處已於前揭無障礙公車各增設博愛座位2位,及站名播報與顯示設施2組,並於交通船增設3處服務鈴,便利身心障礙者搭乘,提供優質交通運輸服務。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