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辦理吉安鄉停四立體停車場興建計畫,未就必要性、可行性、成本效益等確實評估審核即貿然興建,完工後因停車需求未如預期而無法營運,致設施長期閒置,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公所已委託廠商經營管理,發揮設施使用功能。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於民國(下同)85年間預期吉安鄉人口及車輛將快速成長,評估仁里村生活圈之停車空間不足,經提報交通部核定補助辦理吉安鄉停四立體停車場興建計畫,於89年底興建完成地下1層、地上5層立體停車場,建造經費1億2,378萬餘元(交通部補助6,189萬餘元,前臺灣省政府補助4,126萬餘元,花蓮縣政府補助2,063萬餘元),設置小客車停車位273個。花蓮縣審計室於94年5月查核發現,該公所未就計畫必要性、可行性、成本效益等確實評估審核即貿然興建,完工後因停車需求未如預期而無法營運,致設施閒置4年餘,經於94年6月10日函請吉安鄉公所檢討改善。該公所於95年6月18日以自行僱工方式營運,平均1年虧損約200萬元,營運效能不彰。嗣於98年6月間委外營運,又因廠商經營中古車買賣違反契約,而於100年6月間終止。其後,該公所歷經多次招標,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設施活化計畫執行期程落後,經再於102年5月20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該公所研訂多目標使用計畫,報經花蓮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03年6月17日審查通過,規劃地下1樓為汽車租賃業使用,1樓為餐飲服務與停車場,2至5樓仍為停車場,並延長契約期限為10年,始順利委外營運並於103年9月15日重新開放使用。據該公所統計,106年度上半年之平均小時停車率約71.33%,達到交通部訂定之停車場閒置設施活化標準「1個月內平均小時停車率40%以上或尖峰小時停車率70%以上」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6年7月27日解除列管。自103年9月至106年8月底止,已收繳權利金104萬餘元,有效發揮設施使用功能。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