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鑑於反恐任務之必要性與國際趨勢,於民國(下同)93年9月陳報「建置國家級反恐訓練中心」細部計畫,規劃以前桃園縣新屋鄉大坡段土地為訓練中心用地,並編列5億5,000萬元興建12項設施,計畫期程為93至96年。惟實際執行結果,因細部計畫內容遲未定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申請土地開發許可延遲、承商資金周轉困難而終止契約等影響,迄103年已逾原規劃完成期限7年仍無法使用,未能達成增進反恐活動及緊急處置應變能力之預期效果,經審計部辦理專案調查結果,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函請內政部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案經監察院提出調查意見,函請內政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反恐訓練中心已於106年3月21日落成啟用,有助培訓執行國土安全及反恐單位專精人才,並提升我國反恐、反暴力及反劫持訓練能量,已發揮審計成效。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
施政主題細項:
警政、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