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辦理陸光四村國宅外牆修繕工程,未落實監督廠商履行保固責任,持續編列鉅額修繕經費

桃園市陸光四村國宅社區2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桃園縣政府[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辦理陸光四村國宅外牆修繕相關工程,未落實監督廠商履行保固責任,復延宕行使瑕疵修補請求權,致民事求償敗訴,另持續編列鉅額維護經費,歷經數年仍未完成修繕,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府已完成外牆磁磚修繕工作,並移交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接管維護。
 
前桃園縣政府辨理陸光四村國宅興建工程,共1,974戶,於88年11月完成驗收,因社區外牆陸續發生磁磚隆起脫落現象,該府自98至104年編列經費計1億4,093萬餘元,預計104年完成修繕。桃園市審計處於104年1月查核發現,該府已知社區外牆磁磚脫落,屬工程保固尚待解決事項,惟未妥善監督廠商落實履約,保固修繕未具成效,及逾保固期限(93年11月前)始要求保證銀行履行保固保證金之連帶保證責任,復遲至98年1月提出民事訴訟,延宕行使瑕疵修補請求權,致民事求償敗訴,影響機關權益;又該府於99年12月依國民住宅條例(104年1月7日公布廢止)第18條之1規定,將原管理維護基金移撥予該社區作為公共基金,惟迄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2項規定,將社區「共有部分」之外牆,移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維護,致持續數年編列巨額經費進行社區外牆修繕等情事,經於104年8月31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該府於105年2月訂定保固金發還暨保證責任解除審查之標準作業程序,函送所屬各機關據以遵循,提升內控監督效益,另相關修繕工程已於105年9月完工,由管理委員會於106年2月會同驗收接管社區共有部分,並進行有關法令宣導,輔導社區運用公共基金辦理維護工作,落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機制。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桃園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