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各區公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不一或未訂定,且各區公所辦理公園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契約部分工項單價編列差異懸殊,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使用辦法並於招標文件增列廠商應辦事項

桃園市陽明運動公園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各區公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不一或未訂定;各區公所辦理公園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契約部分工項單價編列差異達數倍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已訂定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另已函請各區公所於招標文件增列所編列之工項單價,應以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營建物價及公共工程常用植栽手冊等為參考依據。
依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公園為特定使用者,應向管理機關申請,管理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及保證金。桃園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間查核發現,桃園市12個行政區中,僅4個區公所沿用改制前所訂公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惟各規範之場地使用費或以單一費率、或公園面積分段收費,計收方式不一致,其餘區公所則未訂定,為符合桃園市改制直轄市屆滿2年,應完成改制後直轄市自治法規之制定,亟待積極通盤檢討研訂;又105年度公園設施改善工程採開口契約辦理者,計有桃園區等9個公所,384處公園,面積約99萬餘公頃,部分類同工程項目如:體健設施鋁板說明牌,楊梅區單價7,700元最高,龍潭區1,329元最低,兩者價差高達4.79倍,各區公所尚乏標準單價準據,經於105年12月23日函請工務局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工務局已於106年6月20日訂定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統一收費標準;另為避免工程單價差異幅度過高情事,已於106年3月20日通函各區公所於訂定公園設施改善工程招標文件時,於「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內增列工項單價應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臺灣營建研究院發行之「營建物價」及「公共工程常用植栽手冊」編列,以利各區公所遵循。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桃園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