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轄管部分河川未公告禁止種植區域,引發揚塵及水質污染,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已陸續辦理公告,有助維護河防安全及河川生態

水利署轄管河川水系已公告禁止種植區域一覽表
審計部查核發現,經濟部水利署(簡稱水利署)對於轄管部分河川,未依河防安全、河川管理及環境營造之需求,妥適公告禁止種植區域,造成河川種植面積持續增加,因整地破壞植被及噴灑農藥等,引發揚塵及水質污染,經函請水利署檢討改善。已陸續辦理公告,有助維護河防安全及河川生態。
經濟部為加強河川管理,於民國(下同)99年3月5日修正增列河川區域種植規定第3點:「禁止種植區域如下……:(五)為河防安全、河川管理或環境營造之需求,經河川管理機關公告之區域。」(該款規定於102年12月27日移列於河川管理辦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後,於103年3月7日配合刪除。)審計部查核發現,水利署轄管之24條河川水系,截至103年11月底止,僅公告秀姑巒溪及花蓮溪部分河段禁止種植區域(104年8月21日廢止重新公告),至於其餘中央河川均未辦理公告,造成河川種植面積持續增加,因整地破壞植被及噴灑農藥等,引發揚塵及水質污染,經函請該署檢討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6年6月底止,水利署轄管24條河川水系,已公告11條河川水系或其支流禁止種植區域,其餘轄管河川將於108年6月前陸續檢討公告,避免河川區域內種植行為影響河道通洪、產生揚塵及危害自然生態等,有助維護河防安全及河川生態。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水利
施政主題細項: 經濟部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