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所屬新北市等6個地方審計處室查核發現,部分市縣營業基金、非營業種基金未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經函請各該市縣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檢討改善,已訂定各該基金會計制度,會計事務處理得以遵循,增進財務資訊品質。
依據會計法第17條第2項前段規定:「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1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及第20條規定:「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定。」審計部所屬新北市等6個地方審計處室自民國(下同)101年起查核發現,截至100年底止,新北市等6個市縣計有營業、非營業特種基金83個,已訂定會計制度者僅7個基金,其餘76個基金設立多年仍未制定會計制度,不利基金會計事務處理,經各該審計處室分別於101至105年間函請轄管市縣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檢討改善。
嗣經審計機關追蹤改善結果,新北市等6個市縣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業於101至105年間陸續分別訂定71項營業、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會計制度,其餘5項亦督促研訂中,已有效促使基金會計事務處理具一致之規範,提升管理考核與決策所需資訊品質,並作為基金會計事務處理之準據。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內部控制、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等6市縣及相關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