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興臨時攤販集中場,攤商違法改造承租建物或加蓋違建,另小北商場攤商違法占用市有地違建營運,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臺南市小北商場違法占用市有地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管理新興臨時攤販集中場,任攤商違法改造承租建物或加蓋違建,另小北商場任攤商違法占用市有地10年違建營業使用,亦未將營業攤商納入管理,核未善盡管理機關職責,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臺南市政府。
原臺南市政府為整治髒亂不堪的鹽埕溪河道及收容臨時流動攤販,於民國(下同)72年於河道上興建204個鋪位之新興臨時攤販集中場,面積30,196.98平方公尺;另小北商場於73年間由府城攤販集中場自治代表會承租小北段1888地號土地,原地主於96年5月7日依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將該市場用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臺南市,土地面積12,780.30平方公尺。該2處土地依103年公告現值計10億3,879萬餘元。
臺南市審計處於103及104年間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管理新興臨時攤販集中場,未積極處理攤商違法改造承租建物內部隔間或加蓋違建,多次函請攤商改善或查報拆除,並無具體成效,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且攤商營業項目違反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及契約規定,未能有效維護清潔衛生,致環境髒亂、易生病源,未依法妥處,核未善盡管理機關職責;另對於小北商場占用市有地長達10年,違章建築持續營運使用影響公共安全,迄無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許可,亦未將該市場營業之攤商納管,任由攤商占用未能簽約合法承租土地,經臺南市審計處於105年6月17日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並於106年7月5日糾正臺南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45期)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