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有市場租金低於市場行情,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檢討修正相關規範,增裕縣庫收益

花蓮縣政府經管公有市場出租情形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經管國光市場及自強市場,係依花蓮縣零售市場管理辦法規定以公開標租方式出租,惟訂定之標租底價較市場行情偏低,致租金較低,影響縣府權益,經函請檢討改善。花蓮縣政府已檢討修正花蓮縣零售市場管理辦法規範租金最低收費標準,增裕縣庫收益。
依花蓮縣政府民國(下同)99年訂定之花蓮縣零售市場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採公開標租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其租金或權利金參酌各鄉(鎮、市)公所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或市場行情酌定之。花蓮縣審計室104年3月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訂定公有市場標租底價,土地租金按申報地價3%、建物租金則按當期房屋課稅現值10%,及按實際使用面積等設算,惟其中土地租金之計算,遠較臺灣省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租金及清掃費計算方式,以土地公告現值10%之計算標準,及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使用費收費標準,以土地公告現值5%之計算標準為低,致租金低於市場行情,經於104年4月1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縣政府業於105年3月11日修正花蓮縣零售市場管理辦法,規範租金最低收費標準,土地不得低於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10%;建築改良物不得低於當期房屋課稅現值10%。另分別自105年5月及106年3月起,將經管國光市場及自強市場出租予花蓮縣農會及花蓮市農會,契約規定年租金收入分別為156萬餘元、242萬餘元,較未制定租金最低收費標準前增加收入82萬餘元、96萬餘元,已增裕縣庫收益。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