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各國稅局對於已移送強制執行將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4日屆期不再執行之欠稅案件,多因稅款未能徵起而註銷結案,經審計部促請財政部研謀改善,該部業於104年7月23日函請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專案清理措施,並列管欠稅清理績效,截至106年3月4日累計徵起11.05億元。
依100年11月23日總統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且開始執行者,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但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且截至101年3月4日止,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或前經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或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等,可執行至106年3月4日止。審計部於104年度查核發現各國稅局已於96年3月5日前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終結,將於106年3月4日屆期不再執行之欠稅案件,多因稅款未能徵起而註銷結案,造成稅收流失。經函請財政部督促各國稅局積極查調欠稅人財產、所得等資料,即時提供給行政執行機關據以執行,以有效徵起稅款。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財政部業於104年7月23日函請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專案清理措施,按納稅義務人別建立個案清理資料表,逐案查察納稅義務人有無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之執行等,並由該部列管各國稅局之欠稅清理績效。經財政部統計,自104年8月起至106年3月4日止累計徵起950件(以納稅義務人計),稅額11.05億元。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各地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