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政府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簡稱促參)業務及案件,於附屬事業之興建、內部控制機制等層面,尚有未盡周延之處,經促請財政部檢討改善。該部已訂定相關規定,以提升作業品質及確保公益性。
政府公共建設採用促參模式,可提升公共服務水準,並加速社會經濟發展。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資料,自民國(下同)91年起迄106年5月底止,各級政府已簽約促參案件1,483件,金額1兆2,233億餘元,契約期間減少政府財政支出1兆5,031億餘元,並增加政府財政收入7,623億餘元,已具相當成效。惟鑑於社會輿論對促參案件附屬事業逾越公共建設本業規模等仍有諸多質疑,且有興建附屬事業欠缺規劃與審查原則,不利於維護公共建設本業之公益性等情事,經審計部於104年5月1日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另審計部持續就各級政府辦理促參業務及案件執行情形查核結果,發現有未建置促參作業內部控制制度,難以管控履約品質欠佳或進度落後等執行風險情事,於105年1月14日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
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於105年12月29日訂定發布「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附屬事業規劃參考原則」,以協助主辦機關評估、規劃附屬事業開發經營,提高公共建設整體計畫財務可行性、增進公共服務品質或有效利用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另於106年6月30日訂頒「辦理政府規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評估及規劃作業階段控制作業」共通性作業範例,供各機關參考,強化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評估、規劃作業內容與程序,掌握可控制風險項目及提升作業品質。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促進民間參與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