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06-11 臺北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公有商用不動產經營管理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不動產空置情形
臺北市政府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及促進商業發展,設置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並責成所屬捷運工程局為管理機關,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聯合開發不動產規劃、投資與經營管理事業,以獲取土地開發效益。截至民國(下同)102年底止,捷運工程局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聯合開發公有商用不動產已完成交屋可供出租者,計有捷運港墘站(交9)等27處,不動產總值為146億5,494萬餘元。審計機關職司政府財務效能之考核,辦理各計畫實施進度及其績效之審計,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於102年9月間派員實地調查結果,發現捷運工程局經管聯合開發大樓公有商用不動產之空置率連年偏高,且高於整體市場空置率,資產閒置情形嚴重,惟該局未能落實執行所研提之改善措施,儘早規劃公有不動產公開招租前準備工作,並針對出租標的物件之競爭劣勢,妥為擬訂租賃及行銷策略,肇致鉅額空置損失,嚴重影響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成立目的之達成。經臺北市審計處查核揭露,並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3年10月27日函請臺北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並報告監察院,惟臺北市政府處理結果,核有未為負責答復之情事,臺北市審計處爰於104年11月3日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報告監察院,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並於105年8月11日依法糾正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相關缺失經該局檢討業獲具體改善,該局已明顯改善經管商用不動產空置情形,採取有效改進措施降低空置損失,增加該基金租金收益,創造該等不動產應有價值。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有財產、行政管理、行政革新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