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部分未成年股東之資力與出資額顯不相當,涉有短漏報贈與稅情事,經審計部促請各國稅局查處,業已補徵稅額4,273萬餘元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未成年股東之出資額涉有短漏報贈與稅補稅情形統計表
審計部查核發現,營利事業部分未成年股東之資力與出資額顯不相當,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涉有短漏報贈與稅情事,經函請各國稅局查明妥處,計補徵稅額4,273萬餘元,並做為嗣後查核贈與稅之選案參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及第5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視同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審計部查核發現,各國稅局未運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附投資人明細資料,對所轄新設立或辦理現金增資營利事業之未成年股東出資額,選案查核有無漏未核課贈與稅情事。審計部爰就民國(下同)98至101年度各國稅局所轄新設立或辦理現金增資營利事業,篩選出資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未成年股東卻無相關受贈資料,或雖有受贈資料惟資力與出資額顯不相當,涉有應按上開規定核課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稅情事,經函請各國稅局查明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各國稅局業已就相關案件進行查核,截至105年12月底止,計補徵54案,補徵稅額4,273萬餘元,並做為嗣後查核贈與稅之選案參考。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