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經行政院於本(106)年4月28日提出於監察院,並經監察院轉行到部,審計部業依法完成審核,並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依照憲法第105條、審計法第34條第2項及決算法第26條規定,於本年7月27日提出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並陳報監察院。
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經審計部審核結果,審定歲入決算1兆8,957億餘元、歲出決算1兆9,399億餘元,歲入歲出相抵,差短442億餘元,連同債務還本730億元,合計1,172億餘元,經以發行公債及賒借支應;國營事業決算審定總收入2兆7,237億餘元、總支出2兆3,617億餘元,淨利3,620億餘元;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審定總收入(含基金來源)2兆9,596億餘元、總支出(含基金用途)2兆8,434億餘元,賸餘1,162億餘元。
審計部辦理各項審計業務,秉持獨立、廉正、專業、創新之核心價值,財務審計、遵循審計及績效審計並重,冀能實踐優質審計服務,創造最大審計價值,提升政府施政績效,促進政府廉能政治。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含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財務收支審核結果,經摘其要者,於各冊審核報告內共提列338項重要審核意見,其中在內部稽(審)核之實施方面,提出9項意見;在計畫之實施及預算之執行方面,提出251項意見;在財務(物)之管理、運用方面,提出25項意見;在產銷營運管理方面,提出17項意見;在採購作業方面,提出9項意見;在事務管理及其他事項方面,提出27項意見。又依據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基於促進各機關良善治理觀點,歸納上開338項重要審核意見性質,屬對於各機關(基金)或跨機關(基金)其有違反計畫、作業或職能之預算用途(目的)、法令規章、契約或協議等,或未盡職責、重大違失、不經濟支出等事項,經提出應予檢討改善等監督意見者202項;屬對於各機關(基金)或跨機關(基金)其有計畫、作業或職能未符合經濟性、效率性或效能(果)性、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等事項,經提出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等洞察意見者126項;屬對於各機關(基金)或跨機關(基金)影響其計畫、作業或職能之潛在風險及政府應變措施(能力)等事項,經提出預警性前瞻意見促請妥為因應者10項。另依審計工作之性質,在合法性審計方面,稽察發現財務上違失案件256件,其中違失情節重大依法報請監察院核處者19件、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報告監察院者1件、通知各機關查明處分者236件,受處分人員共計278人次(統計資料為民國105年度及本年1月至7月15日審編期間提出者),依法修正增列各類歲入通知繳庫數1億餘元,剔除減列歲出通知繳庫數6億餘元;在效能性審計方面,考核各機關施政績效結果,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經依法通知其上級機關並報告監察院者70件(統計資料為民國105年度及本年1月至7月15日審編期間提出者)。又依法提供行政院有關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計有政府機關電子化報支作業涉及會計、人事、採購、出納等職能,因應數位化、無紙化等趨勢,允宜儘速進行功能規劃、系統建置、整合及推廣,以發揮電子化政府更大綜效等6項。
審計部對於中央政府各機關計畫實施之查核、預算執行之審核及重要審核意見等,已在各決算審核報告有關章節予以說明,電子檔並置於審計部全球資訊網網站-審核報告內,敬請各界參閱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