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勞工活動中心地下停車場未妥善管理運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完成委外經營,提高停車場使用效益,並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新北市勞工活動中心地下停車場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未妥善管理運用勞工活動中心地下停車場,致部分非屬免徵停車規費之對象,長期免費使用停車位,經函請檢討改善。勞工局業招商委外經營管理,除奉准免徵規費對象外,均須收取停車費用,提高停車場使用效益,達成增加收入及撙節管理成本之目標,並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停車場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得於業務需要之外,開放供公眾收費使用。」規費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新北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3年11月間查核發現,勞工局轄管之新北市勞工活動中心地下停車場(造價約3,300萬元,67個小客車停車位),未能掌握停車者身分及使用情形,致有部分至該活動中心使用圖書室、健身室、桌球室及撞球室者仍予免收停車費,尚不符須為至該活動中心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始得免徵停車費之條件,經於104年1月7日函請勞工局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勞工局業於105年11月14日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新北市勞工活動中心地下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公告招商,於106年2月10日與民間機構簽約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期間106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定額權利金計84萬元,且若營運收入達預估年收入之1.05倍,廠商須另繳納經營權利金,並撙節管理成本204萬餘元,使用者除屬免徵規費之對象外,均已收取停車費用。經勞工局統計,106年4月份服務總車次2,181輛,已發揮停車場使用效益,且增加市庫收入及撙節管理成本,並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國有財產、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