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採購火力發電廠使用之燃煤,相關卸收檢驗之規範及程序未盡周延,肇致發電廠燃用後始察覺不符允收標準,徒增營運成本及風險,經審計部促請檢討改善,該公司已實施具體改善措施

燃煤運輸船卸收作業情形照片
審計部查核發現,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採購火力發電廠使用之燃煤,部分船次硫份超標,惟未及時檢驗拒收,迨經發電廠機組燃用後始察覺不符允收標準,導致電廠需增加排煙脫硫成本及石灰石用量,並衍生操作風險等情,經促請台電公司檢討現行燃煤卸收檢驗規範及程序。該公司已檢討修正相關採樣、備樣及檢驗程序等規定,俾防杜類此問題發生。
台電公司燃煤機組發電量占其總發電量約28%(民國105年度),屬低成本之基載電源,為此每年進口約3,000 萬噸燃煤,以穩定供應燃煤發電廠發電所需。台電公司為確保進口燃煤品質,依據國際海上貿易實務及燃煤採購契約,指定由國際性公認著名之公證公司於裝貨港進行採樣,並出具公證報告,作為各船次承載燃煤品質之準據。審計部稽察發現,該公司辦理「104年第2批次一般亞煙煤現貨採購案(8船次)」,其中2船次(合計15萬2,100噸,總值730萬3,099美元,約新臺幣2.4億元)燃煤,由公證公司出具公正報告之硫份值均為0.24%,符合採購契約賣方保證值最高0.25%之標準,惟分送台中電廠及興達電廠機組燃用後,始發現硫份值超標,達1.1%以上,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處以供應商停權處分,然已因而增加電廠排煙脫硫設備運轉成本及石灰石使用量,且易造成電廠鍋爐元件腐蝕及結碴,衍生操作風險,經於民國106年5月1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台電公司已檢討燃煤裝貨港之採樣、備樣及檢驗程序,實施加強委派監督公司至取樣現場,全程參與監督取樣、備樣作業;已修正進口燃煤採購契約,監督範圍溯至礦區駁船碼頭,確保煤商備樣品質與交貨一致;並增加裝貨港公證公司之競爭性,擴大引進公證公司家數,以確保公證品質之正確性等3項具體改善措施。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能源
施政主題細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