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新竹市政府辦理「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新闢工程」可行性評估,未納入目標年交通量預測等重要事項,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於審查過程中,未適時指正並要求改進,即率爾核定興建計畫,肇致投入經費無法發揮應有效益,經陳報監察院核辦,業由監察院糾正新竹市政府及營建署。
新竹市政府為連接西濱快速公路至茄苳景觀大道,規劃辦理「新竹市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新闢工程」,全線總長約4公里,路寬為30公尺,原概估工程費用約16億9,782萬元,由營建署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6日同意將該工程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6年計畫(98至103年)」辦理。嗣該署完成全段工程路線細部設計,直接工程概算經費增加為32億7,500萬元,並於103年9月11日完成第1標工程發包。詎料計畫執行中,該府以財政負擔暴增(因本案土地徵收計畫書未獲內政部核定,103年度中央補助款依規定繳庫,104年起該府需自籌全部徵收費用,負擔金額由13.97億元增至18.42億元)、用地無法取得(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民團體堅持反對本徵收案)、環評結論遭撤銷(民眾不服該府102年12月3日對於本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之處分,提起訴願,環保署於104年1月9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為由,經104年1月13日市務會議決議暫緩推動,嗣於104年1月28日函知營建署暫緩推動本案工程後續相關作業,該署爰據此與技術服務及工程廠商終止契約。審計部於104年9月至11月間查核發現,新竹市政府辦理該工程可行性評估過程,未納入目標年交通量預測、環境影響說明、用地取得作業及進度等重要事項,核與「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補助執行要點」規定不符;又營建署於可行性評估審查過程,對於上開缺失亦未適時指正要求改進,即率爾核定興建計畫,肇致該署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及該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等所投入經費4,322萬餘元,無法發揮應有投資效益,經於105年2月通知新竹市市長及內政部查明妥處,惟內政部未為負責之答復,爰於105年10月17日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6年5月9日糾正新竹市政府及營建署。(詳監察院公報第3038期)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營建、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新竹市政府及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