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簡稱空軍司令部)採購救護直升機,規劃、審標、履約及驗收作業核有違失,致成軍後未能依建案文件所訂需求於高山區域執行起降救援任務,經陳報監察院。該院已糾正國防部國防採購室(簡稱國防採購室)及空軍司令部。
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簡稱空軍第四五五聯隊)救護隊(簡稱空軍救護隊)平時執行海陸山區救護等搜救任務,戰時支援軍事搜救任務,空軍司令部為因應全天候搜救任務等需求,計畫於民國(下同)97至100年籌補3架全天候救護直升機,以提升部隊整體搜救能量,爰委由國防採購室辦理採購。98年12月11日歐洲直升機公司(簡稱歐直公司)報價美金1億1,186萬3,891元(新台幣36億1,655萬餘元)得標,101年3月驗收合格,並於101年7月成軍。審計部查核發現,空軍第四五五聯隊於計畫申購階段編訂採購計畫,無視國防部核定救護直升機需可於本島最高山脈13,000呎起降之規定,僅訂定升限為12,000呎,國防採購室亦未善盡審查職責,逕予核定採購計畫,並據以招標訂約;空軍司令部及空軍救護隊於採購招標階段負責投標文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載述EC225型直升機須在特定條件,始可於12,000呎起降,未符招標文件「需可於本島最高山脈(12,000呎)」起降之升限性能規格,仍判定合格;空軍司令部後勤處明知歐直公司EC225型直升機,外在環境溫度須介於-18°C至-30°C,始符合契約規範12,000呎起降之升限需求,並不適用本島山區之氣溫條件,惟未及時提出因應作為,未善盡計畫管制及履約督導職責;承商未執行12,000呎起降升限之性能飛測,空軍第四五五聯隊仍簽署已通過飛行測試及完成檢驗受領之憑證文件,未善盡驗(接)收職責;復以空軍司令部後勤處未善盡審查、督導之責,逕函請國防採購室辦理驗收結案,該室亦未落實審查測試報告,肇致採購之EC225型直升機無法於12,000呎山區執行滯空、起降搜救任務,僅執行海上搜救、山區搜尋及平地救護,影響高山區域救援任務之遂行,未能達成滿足國軍各類型作戰搜救需求之計畫目標。經於105年5月6日陳報監察院,嗣該院立案調查,於106年3月23日提案糾正國防採購室及空軍司令部。(詳監察院公報第3033期)
發布單位:
第二廳
被審核機關:
國防
施政主題細項:
國防部